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80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侧东河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8562A。
法定代表人:孙宪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至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422H。
法定代表人:姚文兴。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7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19379842.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2139.53元,该案款在扣除执行费8678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55359.53元。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B1××××的汽车一辆
。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确定其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并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80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王宏刚
执行员 陈淑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