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7246号
原告深圳市恒宝通建材商行,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成工业区景成大厦一楼105(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5662T。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钦维,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潇珂,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422H。
原告深圳市恒宝通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宝通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