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特159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道办事处**大道南与***交叉口南侧首层4号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200元。
审 判 长 邹 戈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特159号
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道办事处**大道南与***交叉口南侧首层4号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200元。
审 判 长 邹 戈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