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758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422H。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建造师费用1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7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案件相关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与兴派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兴派公司)聘请乙方(***)作为技术顾问,岗位津贴每年65000元(税后)。聘用为期三年;岗位津贴支付方法: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用于注册的证书资料交予甲方之日)甲方支付给乙方10000元的订金,余款65000元,于注册成功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注册日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公示开始之日。次年岗位津贴于上年合同期限到期一周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18年5月30日,***与兴派公司签订一份《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甲方(兴派公司)聘用乙方(***)作为技术顾问,聘用期自2018年3月20日算起,聘用为期一年;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65000元。支付方法:每年的岗位津贴于上一年合同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若合同时间到期,但乙方承担工程未完工时,聘用时间顺延之至工程结束。聘用顺延期间的一切待遇,和合同期内条款相同。
2020年6月18日,兴派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建造师费用结算的备忘录(欠条),载明***建造师,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两年费用未付,建造师年费用为65000元/年,故公司尚欠***建造师费用为:130000元。因公司最近资金紧张,故承诺此款于2020年9月底之前分次付完。
庭审时,***称欠条上兴派公司公司代表人签字是本人所签;起诉后兴派公司未支付过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主张兴派公司尚未支付建造师费用13万元,有《协议书》、《建造师聘用协议》、欠条为证,兴派公司未予抗辩,本院予以采信。***主张兴派公司支付建造师费用1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兴派公司未依约支付建造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兴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方法应调整为以建造师费用1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返还原告***建造师费用1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建造师费用1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