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5357号
原告:天津市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楼110-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经理。
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乡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经理。
原告天津市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景观绿化养护费12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合计144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东旭销售大厅周边景观绿化养护合同》,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对东旭销售大厅周边绿化面积101244平方米进行养护,合同总价24.9万元,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付款方式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付款为总合同价款的25%,即每季度期满后,原告提供正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的养护费用,逾期不支付养护费用,被告支付应付款的5%/日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养护费用。但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两个季度,原告已履行了绿化养护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也已经为被告开具正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养护费用124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因被告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仁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