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82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79156027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沙鲁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坤。
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MB0X26649R,住所青海省天峻县新源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坤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823民初2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0539.3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08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80539.3元。至此,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青2823民初220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