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4民初41号 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