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324民初41号
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县天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千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