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2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大源村八社3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221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243.3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79元。
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221执42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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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