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2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大源村八社3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221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243.3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79元。 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浩门欣源农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221执425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