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83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立(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上海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05月23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400000元,实际冻结400000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