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春科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财保7号
申请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87R8F。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2号楼10717号。
被申请人:青海春科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2XNCXQ。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海子沟乡万家坪村。
被申请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791560279。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申请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282298元,若存款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根据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本案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为12704043902421244642)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春科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8229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7日)。
案件申请费1931元,由申请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