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22民初1776号
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3层1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东街道双拥路1号循环经济促进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4月21日,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开庭前付清原告所诉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元,由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