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512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棠基街1号1A47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淦,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杏华街22号。
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杉排路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2002)汕达法经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76000元及逾期罚307911.25元(暂计至2002年3月21日止;从2002年3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计算);2、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对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不足以清偿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均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址于汕头市荣隆苑7幢202号房全套(权证号:2960007,房产面积:42.88平方米)、址于汕头市杉排路40号109号全套(权证号:2960008,地号:106-2-T10-6,房产面积:39.74平方米)、址于汕头市杏华路一巷65号三、四、五楼三层(权证号:2220907,地号:85-66-82,房产面积:418.31平方米)及址于汕头市丹阳庄(权证号:71000770,地号:326-00-005,房产面积:2176.1平方米)的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址于汕头市荣隆苑7幢202号房、址于汕头市杉排路40号109号和址于汕头市丹阳庄权证号71000770,地号:326-00-00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址于汕头市杏华路一巷65号三、四、五楼三层房产。
由于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中记载上述房产中址于汕头市***7幢202号和址于汕头市杉排路40号109号两套房产均设置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同安支行。本院遂向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同安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抵押范围及是否就该债权提起诉讼等情况。该行尚未答复。
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到庭表示,由于其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正在调解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被本院查封的房地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