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同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5民初141号
原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淦,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国,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被告***之长子。
被告:汕头市同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同平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8月24日以涉案房产虽手续不完善,但一直由被告***使用,故决定将涉案房产交由被告***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建龙
审判员林玫
审判员林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