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恒众鑫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恒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1403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333号3幢1-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1A1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恒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七组(东方城)6幢2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RTRD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恒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28元,减半收取1039.14元,由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