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即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8楼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9RWU53。
法定代表人陈国菊,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宪、冉苒,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南环大道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7030646F。
法定代表人杨必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1、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利川支行,银行账户为17×××26;2、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利川支行,银行账户为42×××41;3、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利川支行,银行账户为18×××78);保全总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申请人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1、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利川市支行,银行账户为17×××26;2、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利川市支行,银行账户为42×××41;3、账户名为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利川市支行,银行账户为18×××78),冻结总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竣品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志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