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4719号
原告杭州动岚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杭州动岚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内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施工。原告因与被告在施工中产生纠纷,在没有合同依据的前提下,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自行分割成两部分,先后以本案及(2020)浙0111民初5413号案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将两案项下的权利合并主张,而不应分案主张。鉴于(2020)浙0111民初5413号案原告起诉标的金额相对较大,原告可将本案项下的权利并入(2020)浙0111民初5413号案一并主张,故本案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动岚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5元,退回原告杭州动岚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杭州动岚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贤祥
代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