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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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00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D18W82。
法定代表人:石磊。
原告***与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丹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