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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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561号
原告: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花露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29TH8049。
诉讼代表人:陈建军,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江山市。系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业主。
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D18W82。
法定代表人:汪雷,总经理。
原告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军红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根清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