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5348号
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鉴于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一、欠款情况:
2021年2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主要约定:本人***于2021年2月6日欠***77241元整,债务人必须于2022年1月12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有债务人承担。
2021年3月1日,***出具《声明书》,记载:本人***,***2021年2月6日向本人出具《欠条》确认拖欠本人的77241元,是本人担任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期间***拖欠我司的空调设备货款;声明人:***。
二、付款情况: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支付过款项。
三、其他:
1、庭审中,原告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中重要图片详图,证明2020年3月起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设备,双方沟通订货数量、价格、收货情况,**向被告催收货款等事实经过。
2、原告与***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8000元。该律师费已支付,有发票为凭。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7241元并以77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77241元,提供了《欠条》、***出具的《声明书》,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货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7241元及利息(利息以77241元为基数从货款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13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原告已经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律师费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241元及利息(利息以772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