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771号
原告***,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久伟,系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
负责人赵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兴,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锡伯族,该公司职员,住义县。
追加被告辽宁晨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南外环中段北侧盛世铭都****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臣,系该公司总经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金,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义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追加被告辽宁晨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二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珍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白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