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鑫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鑫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0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鑫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鑫鑫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20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元,诉讼费3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4处房产均抵押给银行,现不宜进行财产处置。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