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82民初3218号
原告: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滨湖新村**值班室**层**向**第**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20245695。
法定代表人:潘智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慧,浙江澜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群路**号1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41133U。
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泛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平湖市龙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