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5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浏阳河大道二段98号鑫***新寓9栋2407房。 负责人:**。 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72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小区东一区九栋20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