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浏阳河大道二段98号鑫***新寓9栋2407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72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小区东一区九栋20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2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4405××××0942账户的存款175468元。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骏景花园支行4405××××0942账户的存款1754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