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浏阳河大道二段98号鑫***新寓9栋2407房。
负责人:**。
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72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小区东一区九栋20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