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2413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114(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开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6万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3月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在顺义区仁和镇北汽棚改安置房项目拉渣土的车辆装车,每车劳务费400元。截至2020年8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3.6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开拓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没有劳务关系,是跟***个人有直接劳务关系,我方也不认可是3.6万元的劳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其有一辆装载机干零活,自2019年3月开始至2020年8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雇佣***装载渣土,双方口头约定每车劳务费400元,至2020年8月,被告共拖欠劳务费3.6万元,其中2019年2.06万元未付,2020年3.84万元未付,总计5.9万元,***已经分别支付了1.3万元和1万元,所以尚欠3.6万元。2020年8月17日***通过微信向***追要58400元欠款,***称这是因为之前***说要付2019年的欠款时要求抹去600元的零头,当时***同意了,后来因***未付款,所以现在起诉就不再同意抹去600元。 2020年9月3日,***将一张名为渣土(开拓亿安)挂账8月对账单(2)的表格发送给***,该对账单主要内容是北京城建—北汽棚改安置房项目渣土2020年8月份挂账清运明细表,尾部署名: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询问,*****:这是***与甲方核算的表,之所以发给***看,是想告诉***等甲方结完账就给***钱。***先**,渣土工程是以北京岳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在与***的微信中提到的“打条盖公司公章”中的“公司”就是这个公司,是因为这个公司欠***的钱。但之后,经询问,*****:北京城建—北汽棚改安置房项目渣土工程是***以开拓公司名义承包,与***微信中所述及的“公司不差你一分钱”的“公司”指的就是开拓公司。 经查:开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均为***。 *****:其之前与***口头约定的是400元一车,但后期量大了,就协商为一车400元,两车500元,三车700元,对此没有证据提交。*****:***是提过价格高,要求降价,但***没有同意,还是按照400元一车计算,不论一天是几车,都按照一车400元计算,并提交过往交易的微信付款记录予以佐证。*****:其并没有跟***核算过,不认可欠3.6万元,只欠一万多。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20年8月17日之后,***累计支付***2.3万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辩称开拓公司不适格的被告,原告应当起诉***个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口头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合同主体,后期付款也是***个人,在与***的微信沟通记录中,当***催款时,***多次以会计、公司等名义答复,并以“公司不差你一分钱”“公司就批这么多铲车费,剩下的给你打条盖公司公章”等语言回复,故可以确认***以公司名义与***交易。同时,鉴于***系开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并用开拓公司名义承包涉诉的渣土清运工程。综合全案事实,可以确认开拓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于欠款数额。***在微信中多次向过***索要欠款,并明确了欠款的具体金额,***并未表示质疑,且***的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有一定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确认欠款数额为3.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