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3169号
原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瓮庄镇环湖路**镇政府**楼**-3114(溪瓮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男,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根据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开拓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