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2民初1097号
原告: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石公路1449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果鹰大道鹰岭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7元,撤诉减半收取4188.5元,由原告上海格鲁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锋

appoint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