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申5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45号院2号楼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CE16H。
法定代表人冼振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佳翔,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怡乐商务8号楼E座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640817。
法定代表人王振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女,汉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蕾
审 判 员  刘会娟
人民陪审员  赵桂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