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59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