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烧伤医院与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知民初511号
原告:洛阳烧伤医院,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秦岭路8号。
投资人:肖宇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冯纪元(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怡乐商务8号楼E座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铭。
原告洛阳烧伤医院诉被告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烧伤医院于2020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烧伤医院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烧伤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洛阳烧伤医院负担。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宋梁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