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神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神农架神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021民初259号
原告:***,女,198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09031365,汉族,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海洋村九组2号。
被告:神农架神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18371278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神农架神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