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1层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一审被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一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7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相对方为***,而不是***及***。2021年之前要约的双方是***(***公司)和***,是***组织的***,***才介入工程,***给***发放了工程款中的极小一部分作为劳务费。***公司和***后来的结算和付款是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毫不知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判决***公司、***向***支付装修费412898.3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判决,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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