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谢天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容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佛山市天汇龙电子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945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容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U。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天汇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兴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4。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南宁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小区12号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8。 法定代表人**1。 被告**1,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033。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东升农场长山分场十六队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71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容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天汇龙电子有限公司、南宁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容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天汇龙电子有限公司、南宁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1、***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7.79元、保全费1103.89元,诉讼费合计242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容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柯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