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

***、***与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其他
(2020)桂1421执保40号
保全情况告知书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桂142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广西南宁市金禄支行开设的账户为21×××01存款人民币361912元。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渠黎支行开设的账户为13×××81存款人民币78861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6310.07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开设的账户为45×××71-1存款人民币78861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565.31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行开设的账户为80×××83存款人民币78861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56420.62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庆新0771-76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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