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505号之五 原告:***,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厚***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RY4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中国-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913211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龙钢构公司)、***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冻结广西鑫龙钢构公司、***名下财产价值361912元,查封、冻结***和伟业公司名下财产价值788610元。2020年4月3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同时申请将***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并通知***以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0年6月9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7月19日,***、***以其已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回对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伟业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5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甘璧霆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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