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宫亭镇兴桥村南队村民组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23MA2NXELL5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身份证号吗341204196309201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3撞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526469XM。
法定代表人:万成兴。
上诉人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4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诉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挂靠关系,双方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项目苗木供应商,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故不存在依据合同确定履行地的情形。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所有当事人均不在颍泉区,因此颍泉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姜马路等65条路沟绿化提升工程由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人民政府发包,***提交了由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与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合肥海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称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