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汾湖综合工业园区冯家浜8号107-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FK5K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8号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526469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950元、违约金1106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等材料,要求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报告无财产,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另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3年2月27日,本案工程款292950元、违约金11061.19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832元、执行费4460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2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О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