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76526469X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8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833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7月15日、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
2.**被执行人在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F××**、苏AG××**、苏AR××**、苏A7××**、苏A7××**、苏A3××**、苏A9××**的车辆,该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从2022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
5.已限制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等手续,限制期限三年,限制期限从2022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
6.2022年8月2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7.2022年11月12日,***、**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2022)苏04民终614号判决书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8.经查询,被执行人有90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41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三、2022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
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