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善县上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上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上巷308号。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8号3幢201室。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105房之E61房。 申请执行人嘉善上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上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上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8832元,并承担执行费45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申报财产,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与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作了执行谈话。现查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房产、存款、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江苏省南京市**大道699-8号3幢201室房产,上述房产有抵押优先债权,且已由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在(2021)浙0421执2690号案件中作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有十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也有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已在(2021)浙0421执2690号案件中作轮候查封。另本院已要求西塘恒天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双方现在诉讼,工程款金额尚待明确)。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截止2022年5月16日,本案债权308832元(未包含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4532元未交纳。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