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武强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3民初440号
原告:武强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污水处理厂北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72815926E。
法定代表人:牛磊,执行董事。
被告:长垣县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宏力大道水利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F75528706H。
法定代表人:付华鹏,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武强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强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原告武强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