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2874号
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东侧立达国际建材五金家居博览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志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乡镇路与孔司路交汇处向南200米处iv>
法定代表人:缪波,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委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薇、管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墙体彩绘费129665.88元、广告制作费35807.22元,逾期付款利息5944.7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2966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并要求被告以165473.1元(墙体彩绘费129665.88元+广告制作费35807.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上述全部费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广告制作费35807.22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起诉。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庆路沿线墙体党建、精神文明、创城中国风系列墙体彩绘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兴庆路沿线两侧洼路村范围墙体彩绘中国风系列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创城等内容,工期为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程造价为129665.88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单》,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结算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欠付原告墙体彩绘费129665.88元,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会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12日,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兴庆路沿线墙体党建、精神文明、创城中国风系列墙体彩绘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兴庆路沿线墙体党建、精神文明、创城中国风系列墙体彩绘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为掌政镇洼路村辖区范围兴庆路沿线两侧及党建小广场,工程承包范围为墙体彩绘中国风系列党建、精神文明、创城,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程造价核定额129665.88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30日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10月14日,该工程经被告经验收合格,双方工程验收单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兴庆路沿线墙体党建、精神文明、创城中国风系列墙体彩绘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认可欠原告墙体彩绘费129665.8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将上述墙体彩绘费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合同约定被告付清工程款的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被告,被告接到资料后30日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被告应在签字时向原告结清工程尾款。按照该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及资料有30天的审核期间,审核无异议应支付尾款。本案因为工程造价为核定价,双方未结算,故工程验合格后30天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应自2019年11月14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20年12月7日,按该标准计算,利息为5320.39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8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彩绘费129665.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20.3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506元,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晓培
书记员 顾秀英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