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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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彩绘费129665.88元、利息9472.94元以及垫付案件受理费15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6元,财产保全费120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051元,以上共计145453.8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