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22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区丽景南街东侧立达国际建材五金家具博览城25号商铺103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银川国际商贸城6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