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4123W。

法定代表人:苏志荣。

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27号1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AAK05P。

法定代表人:程东南。

被执行人:郑惠煌,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惠煌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8.79元,被执行人郑惠煌名下有存款共计3591.52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79元,冻结被执行人郑惠煌名下存款共计3591.52元,并扣划被执行人郑惠煌名下存款共计3200元,上述款项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剩余被冻结的存款因金额较少且分散,故暂未扣划。

4、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27号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郑惠煌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惠安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惠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惠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亿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惠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家林

书 记 员 何洁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