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865号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原金辉•城市三环)6#楼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QU46X2。
法定代表人:相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4123W。
法定代表人:苏志荣,董事长。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