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4123W。
法定代表人:苏志荣。
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8号环海华生产基地1号厂房第一至三层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8027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205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4273816.50元等,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51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相关材料被退回后本院又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自2022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到202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4273816.50元等均未得到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系租赁企业,无自己独立的厂房,公司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个人及其所有的公司均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其个人房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还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珺
审判员 苏桔海
审判员 陈进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