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4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412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28153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281533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业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2)闽06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向其电子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