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云0111执3730号
***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8)云0111执3730号昆明市官渡区金牛电线电缆经营部与***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你应支付145892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你已支付145892元,昆明市官渡区金牛电线电缆经营部同意结案。故你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