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州市高原画廊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玉缘路浩鸿商业广场3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6185K.
法定代表人:杨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盘州市高原画廊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盘州路16米街A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856733189。
法定代表人:唐安政。
***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盘州市高原画廊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5000元,案件受理费2263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盘州市高原画廊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
经电话和申请执行人***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代理人沟通,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省盘州市高原画廊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暂不需要调查令,暂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同意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刚
审 判 员 孙大禹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